離婚訴訟怎麼判女方歸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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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怎麼判女方歸還彩禮?

現如今,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處理會因為財產、子女、債務等問題產生糾紛外,還會涉及到彩禮的退還問題。尤其是那種結婚之後很快又離婚的,此時男方往往都會要求女方歸還彩禮,那麼離婚訴訟怎麼判女方歸還彩禮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訴訟怎麼判女方歸還彩禮

對於彩禮,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索回的。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何為“生活困難”,《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

“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即是實實在在的困難,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二、哪些情形不需要返還彩禮

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的情況有: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雖然男方很多時候會要求女方歸還彩禮,但是否需要歸還,還需要結合法律中的規定,看實際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歸還情形。所以離婚訴訟怎麼判女方歸還彩禮,在滿足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規定的情形時,法官才會判決女方歸還男方結婚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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