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聘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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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麼?

離婚聘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麼?

1、聘金也就是彩禮錢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女方父母的財產,而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應該返回彩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由於彩禮實際上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性質的財產,且大多數情形下是贈送給女方父母的,故此不能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支付了彩禮最後男女雙方雖然辦了婚禮,但是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解除戀愛關係時可以提出返還彩禮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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