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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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婚前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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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結婚

 國家沒有規定辦理出生證明需要父母的結婚證。

一、

出生證明結婚證 申請出生醫學證明提交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2、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戶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檔案;

3、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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