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無效制度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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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無效制度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婚姻登記無效制度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結婚登記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

2、雙方是自願結婚的。

3、雙方之間不具有不應當結婚的親屬關係。

4、雙方都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定結婚的疾病。

三、婚姻無效財產分割糾紛可以起訴嗎?

婚姻無效財產分割糾紛可以起訴,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婚姻無效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向國家有關部門領取結婚證的時候,工作人員會要求雙方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材料,如果不到法定結婚年齡。是無法辦理結婚證的,雙方屬於重婚或者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使領了結婚證,婚姻關係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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