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一方不分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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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一方不分割如何處理?

離婚不同意分割房產可以由雙方來協商,協商不成的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式;該房產歸雙方共有,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於的增資雙方共同分配。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

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如果結婚不成,應當根據出資份額比例分割房產。

離婚房產分割情況:

1、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對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權屬處理意見表現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權是基於與國家、單位之間的房屋租賃關係,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其對承租的房屋只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應當認定屬於共同財產法律上沒有規定,實踐中也不能簡單作出一個明確的結論,司法實務中對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權屬認定和處孩筏粉禾莠鼓瘋態弗卡理須非常謹慎,如果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系婚後個人財產購買的,應屬於個人財產。

2、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對夫妻婚後以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並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權屬的確定: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的權屬由於情況複雜,政策性強,婚姻法及現行司法解釋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離婚分割財產是雙方最重要的事情,不管是財產還是物品都應該由雙方來協商解決,如一方拒絕不讓對方分割,那麼作為受害者的一方是可以有權利提起訴訟,讓法院來給出一個公平的判決,所以,遵守法律規則是我們都必須要做的,現在是法治的社會,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強迫對方。

我國的夫妻離婚時,對房產分割的問題的處理中,此時是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的,並且也不是必定要對房產進行分割的,如果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之後,都同意不對房產進行分割的話,那麼此時就是可以不對夫妻之間的房產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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