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據重婚罪好認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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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重婚罪好認定麼?

一、有證據重婚罪好認定麼?

是很好認定的,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徵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係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係”僅是重婚罪侵犯的物件。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的區別。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係,前一婚姻關係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二、重婚罪屬於公訴案件嗎?

重婚罪屬於可自訴可公訴的案件。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構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構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構立案偵查。

對於重婚罪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重婚一般表現為,明知自己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建立夫妻關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果已經舉行了婚禮,這是足以構成重婚罪的。即使沒有舉行婚禮,只要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進行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罪了。

三、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制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的人;而是相婚者,即本人無配偶,但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已有配偶又故意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有重婚的證據可以認定重婚罪,重婚罪是屬於公訴案件的,受害者發現重婚行為,但是證據不足的,可以向公安機構報案,由該機構立案偵查蒐集對方重婚的證據,整理案件的卷宗,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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