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重新立遺囑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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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要重新立遺囑如何寫

如果要重新立遺囑如何寫

1.首部。

(1)標題。寫明“遺囑”或者“——遺囑”。

(2)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寫明立遺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

2.正文。

(1)寫明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原因。

(2)寫明訂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

(3)寫明遺囑人對遺產的處理意見。

(4)寫明所訂立遺囑的份數。

(5)寫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

3.尾部。分別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名或蓋章,另外要寫明遺囑的日期。因為是房屋繼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證一下。

二、遺囑的有效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以代書、口頭或者錄音的方式立遺囑,還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所立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形式只能在危急情況下采用。另外,若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遺囑人有電立遺囑的話,那麼需要按照所定立的遺囑來繼承財產,而遺囑人在定義遺囑的時候,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所定立的遺囑必須具備真實意願。否則的話就是屬於無效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意義,也就不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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