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的不同在於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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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的不同在於什麼

一、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的不同在於什麼

第一、基本功能不同。

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脫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脫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民法典》的尊嚴。可見,兩者在社會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根本不同。

第二、前提不同。

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第三、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

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而且各國一般都允許當事人協議離婚。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但是,無效婚姻的原因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請求權人不能任意的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第四,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二、無效婚姻與離婚存在有哪些相似之處

首先,兩者都是解除男女同居關係的法律制度;

其次,在無溯及力的無效婚姻的場合,兩者都是僅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的子女和財產適用離婚的有關規定。

離婚是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無效婚姻指的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因此無法產生法律關係。無效婚姻和離婚的不同之處在於離婚是有過婚姻關係然後又分開,無效婚姻指的是從來沒有存在過婚姻關係,因此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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