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合同是否強制公證?
一、意定監護合同是否強制公證?
意定監護是協議確定監護人的制度,是法定監護的一種,但是意定監護確定的監護人應當是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強制公證的範圍不大,只有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意定監護是區別於法定監護的一種制度,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因而,嚴格地講,在排除地方性法規、規章之後,我國強制公證的範圍極為狹窄,僅有《民事訴訟法》、《民法典》、《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作有規定,而且有弱化的趨勢。我國強制公證立法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必然影響到公證職能的有效發揮,加強、完善強制公證立法已經刻不容緩,應當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視。
二、監護公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三、強制公證的事項
1、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企業兼併、轉讓、股權變更合同;
2、以國有資產提供擔保的合同;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及合同的簽訂;
4、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採購專案的招投標活動及合同的簽訂;
5、城市供水、供熱、供氣、公共交通、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合同;
6、依法強制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證據保全;
7、徵地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和證據保全;
8、房屋拆遷徵收管理部門代管房屋的拆遷徵收補償協議、安置協議和證據保全;
9、依法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獎券、彩票的開獎;
10、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公證的其他事項。
意定監護是否需要強制公證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確定,需要強制公證的事項包括以國有資產提供擔保的合同,依法強制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證據保全,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採購專案的招投標活動及合同的簽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