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離婚協議書需要寫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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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財產離婚協議書需要寫明嗎?

共同財產離婚協議書需要寫明嗎?

需要。離婚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

3、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

4、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5、其他涉及夫妻雙方且應當載明的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有哪些主要內容和辦理程式

離婚協議有以下主要內容:

1、離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以及撫養費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即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離婚協議的辦理程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材料;

2、工作人員說明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3、雙方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三、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怎樣的

1、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協議離婚的,一方以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為由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起訴,人民法院予以支援,若不具有欺詐、脅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離婚後,請求分割尚未處分的夫妻共有財產的。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其要求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尚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的離婚協議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約定,離婚協議的內容包括孩子的撫養問題,夫妻的共同債務約定還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等,離婚協議需要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材料,工作人員說明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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