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結婚的人同居算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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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結婚的人同居算重婚罪嗎?
與結婚的人同居算重婚罪嗎?

一、與結婚的人同居算重婚罪嗎?

和已婚的人同居的,如果雙方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是屬於重婚的情形,會構成重婚罪。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關係原則是一夫一妻制,重婚的行為就是侵犯了該原則,要受到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方面,一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其結婚的行為。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他人結婚,二是沒有配偶,但是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還與其結婚。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在自己有配偶還故意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其結婚的行為表現為故意,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

二、如何取得重婚罪證據?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記憶體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破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三、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當事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故意與他結婚的,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行為,應當構成重婚罪,重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可以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實婚姻追訴期,應當從結束非法婚姻關係終止之日算起。

在我國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是夫妻中一方存在重婚行為的,比如說與婚外的其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此時一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此時因為重婚離婚的,是法定的離婚條件,並且無過錯的一方也是可以請求重婚行為人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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