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有精神病的人離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一、可以和有精神病的人離婚嗎?

可以和有精神病的人離婚嗎?

1、可以和有精神病的人離婚。

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離婚不能協商,應直接訴訟離婚。如果精神病人結婚之前的監護人同意與之離婚並協商一致,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但是不同意,另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離婚可以妥善的安排好精神病人今後的生活等事宜。

2、提出訴訟,可以由本人親自出庭或請代理人代為出庭。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對此,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卻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法院起訴離婚要什麼手續?

1、寫民事訴狀

(1)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

(3)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影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離婚案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欲離婚雙方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當事人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式,開庭前不組織當事人調解,開庭時也會問當事人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當事人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10、當事人一方可持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民政局去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感情破裂,或者在結婚後才發現對方在婚前就已經患上了精神病人的公民,可以採取協商等的方式離婚。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協議離婚的,必須由待離婚的雙方親自提出離婚登記的請求,而精神病人通常只能是由其代理人處理離婚事宜,故此需要採取起訴的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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