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事實重婚法院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存在事實重婚法院如何處理?

一、存在事實重婚法院如何處理

會按照重婚罪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已經具有事實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已構成重婚。我國法律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

二、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嗎

1、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為重婚是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為沒有他的行為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為,二人行為結合後才導致重婚的發生。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從客觀方面講,即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

3、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三、法院如何認定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存在事實婚姻關係是可以構成重婚罪的。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要有故意的犯罪行為存在,犯罪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可以是有配偶的人,也可以是沒有配偶的人,但要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