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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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一、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最新司法解釋有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保持關係狀態期間擁有的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經營收益,繼承所得財產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得是婚姻存續期間以合法形式所獲得的財產,而不能是在婚前某一方的財產,否則就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而非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全部出資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結婚後在房產證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那麼房產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還貸的,那麼在所還的貸款本金及本金對應的增值部分的還貸,這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妻子和無辜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於個人財產的,不需要分配,財產歸誰。婚前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後以子女名義購買的房屋屬於子女,離婚時無權再分配。婚後得到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有權分一半。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特徵?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姦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得”,是指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對財產必須實際佔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財產所有權(如繼承已開始),即使該財產在婚後才實際佔有(如婚後遺產才分割),該財產仍不屬夫妻共同財產。相反,如婚後取得某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未實際佔有,該財產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歸雙方共同所有的,所取得財產的時間需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在同居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不屬於婚內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婚內共同財產需要均等分割,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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