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財產分配法律法規是什麼?
一、關於離婚財產分配法律法規是什麼?
關於離婚財產分配法律法規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九條當中規定離婚的時候夫妻共同的財產是可以協商來進行確定的。
1、婚內繼承的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2、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取哪些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涉及到房屋分割方面的情況是有確切的規定的,這在《民法典》當中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說明的,首先是需要確定一下哪些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其次就是按照雙方協商或者是按照財產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