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能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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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離婚律師提醒:離婚協議不能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使用

離婚協議不能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使用

杭州離婚律師用一個案例來講一下,為什麼是離婚協議不能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使用。

小明和小紅協商好要離婚,簽好了離婚協議,並去民政局做了離婚預登記。30天的冷靜期過後,小明反悔了,不去辦理離婚登記,小紅拿著離婚協議,去法院起訴離婚了,要求法院按照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進行判決。

顯然,法院不會將離婚協議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理由很簡單,小紅把離婚協議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來使用了,不要忘記李律師之前說過,離婚協議在領取離婚證之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小明和小紅在起訴離婚之前,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並且不涉及到離婚條款的話,那麼,雙方如果產生離婚糾紛,就可以請求法院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來進行分割。

在這裡,李曉娟律師還需要說明一點,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的效力,優先於之前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

這是因為,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此時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了分配,那麼可以視為對之前財產約定內容的變更。所以,當先簽訂的婚姻財產協議與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約定發生衝突時,後者的法律效力要優先於前者。

如果您遇到離婚協議的法律問題,您可以聯絡我,我是杭州李曉娟律師,為您一對一專業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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