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財產補償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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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財產補償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後夫妻財產補償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夫妻財產補償的制度中是包括夫妻財產補償制度的概念、夫妻財產補償的條件等。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請求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有以下幾個:

第一,婚後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適用經濟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後財產進行了各自所有的約定。

第二,請求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首先,這裡的義務是指家庭義務,也就是所說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義務。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適用這裡的補償規定。其次,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如果雙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

第三,離婚時提出。這種補償請求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不能是離婚之後。

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的勞務價值相當,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時,應根據婚姻當事人結婚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和協助勞動的強度和持續時間、受益方的受益情況和雙方離婚時的經濟狀況等多種因素綜合評判。

離婚經濟幫助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財物資助的行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男女雙方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他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這樣,既可解決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也有助於消除他們在離婚問題上可能發生的經濟顧慮,有利於離婚自由的實現。

離婚時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不同於離婚時的過錯賠償,不以給付方是否有過失為條件,而是基於公平原則承認離婚連帶發生的效力,用以保護弱者配偶一方離婚後的實際生活。

我國的夫妻離婚財產的補償的規定中,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補償也不是任意的。需要對婚姻中夫妻所承擔的義務多少以及雙方實際的經濟狀況進行分析,才能夠便於法院進行合理的判斷讓無過錯方得到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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