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要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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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要的證據有哪些

一、家暴離婚要的證據有哪些

1、注意保留家暴後寫下的悔過書;

2、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4、到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鑑定書;

5、留存被打後的照片、錄影等資料;

6、如果有目擊證人的,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

二、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認定,應從主觀過錯、傷害行為、傷害後果的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施暴方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施暴方實施暴力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和故意性,過失的情形應予以排除。

2、具有傷害行為。家庭暴力的型別一般有三種,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傷害行為指的是施暴方對受害方實施了侵犯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的強暴行為,在客觀上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也可能是消極的作為。

3、傷害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可以從兩方面判斷:

(1)在程度上達到輕微傷;

(2)在時間上具有延續性,比如一年以內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達到三次以上。由於輕微傷是刑事領域法醫學鑑定上的一個概念,這就要求受害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傷害後積極保留證據,如報警、驗傷等,以便證明對方的傷害已經達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三、家庭暴力的型別

所謂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根據家庭暴力的各種不同表現形式,大致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1、身體暴力。即對家庭成員身體的攻擊行為或虐待體罰,如推擠、拳擊、掐脖子、打耳光、咬、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有病不給治療等。

2、語言暴力。以威脅、恐嚇、辱罵、誹謗、惡意貶低等傷害自尊的言語、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

3、性暴力。指違背配偶意願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4、冷暴力。表現為對家庭成員冷淡、輕視、疏遠、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

多數情況下因家暴導致夫妻離婚的,此時都是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而通常都是由受害的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麼此時就需要他首先承擔一個舉證的責任。至於家暴離婚要的證據包括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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