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我國新婚姻法 - 離婚條件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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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由於各種因素,無法在共同生活,就會選擇離婚來結束自己的婚姻生活。在我國,由於每年離婚率的增加,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民法典,以保障離婚率的減少。最近,有關民法典 離婚條件的制定已經出來,一下就是其詳細要點。

請問在我國新婚姻法 離婚條件的概念是什麼?

一、請問在我國民法典離婚條件的概念是什麼

民法典離婚條件做出了新規定。夫妻雙方當事人都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請看下面民法典離婚條件具體有哪些。

二、民法典有關訴訟離婚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裡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援。

三、民法典有關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有夫妻關係的當事人夫妻關係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係。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係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式解除。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式解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婚姻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僅是體現了家庭和睦,同時也是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然而離婚,固然回失去很多,但是,一段無法繼續的婚姻,離婚就是必然的選擇,在我國民法典 離婚條件中就由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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