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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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原則是什麼?

刑事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原則是什麼?

1、從舊原則

新法對過去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完全適用舊法。這一原則充分考慮了犯罪當時的法律狀況,反對適用事後法,對行為人比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為按舊法構成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再依舊法進行處罰就不能實現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從新原則

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這一原則強調新法,適應當前的社會情況,有利於預防犯罪。但是,對行為時法未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依新法按照犯罪進行處罰,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而有失妥當。

3、從新兼從輕原則

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舊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新原則的不足,既充分發揮了新法適應當前形勢的優點,又認真考慮了舊法當時的具體規定,但為了避免事後刑法之嫌,採用的國家不多。

4、從舊兼從輕原則

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舊原則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適應當前需要,因而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納。

二、刑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釋

根據有關立法規定,《刑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具體條文應當如何適用所作出的規範性解釋。中國刑事司法活動的客觀現實是,《刑法》司法解釋在司法活動中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罪重與罪輕的界定,主要的依據是《刑法》司法解釋,即《刑法》司法解釋起到了刑法規範的作用。因此,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中探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便顯得尤為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國家根據形勢需要,是需要對《刑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的,這就涉及到新法也舊法的法律效力溯及問題,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依據上述具體的原則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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