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予小三的錢另一方可以追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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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予小三的錢另一方可以追回嗎

一、贈予小三的錢另一方可以追回嗎

雖然按照贈與合同的規定,一方做出的贈與沒有法定撤銷事由是無法追回來的。但是,在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分配協議中的夫妻財產就不受這個限制。丈夫出軌贈與小三的錢財,可以通過夫妻共同財產單方贈與權利受限來追回。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以,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做的處分夫妻財產的行為在沒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是效力待定的行為,贈與錢財的合同不能當然有效。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2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3.《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第3章第4條認為:夫妻一方將共有財產贈與他人屬於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因未經配偶同意,故處分行為無效,贈與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張返還的,應予支援。

注意,如果夫妻雙方有就婚內財產處分做相應約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在按照規定追回錢財了。因為通過協議形式約定的財產,夫妻一方的許可權受限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贈與出去的東西。

二、哪些情況可以不履行贈與?

當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時,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也就是說,在贈與合同訂立後或者贈與人已經部分履行贈與義務後,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贈與義務或者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贈與義務。

贈與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應當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是發生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而不是成立之前。

如果自身的經濟狀況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贈與意思,實際上其贈與的意思表示多無誠意,贈與合同也無履行基礎。

2、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致使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或者使個人的家庭生活發生困難,不能維持自己的正常生計,不能履行扶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方式訂立,不論贈與的目的性質如何,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贈與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很多時候配偶贈予小三的錢其實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一部分,對於另一方來講,這樣的行為就是對自己合法利益的損害,因此是可以向小三追回贈與的錢的。現實中,因為小三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比較多,建議當事人一定要合理的處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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