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死去的人的土地如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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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死去的人的土地如何繼承?

農村死去的人的土地如何繼承?

農村死去的人的土地是無法繼承的,但子女能繼承宅地基上的房屋,因為公民死亡後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都能夠由其繼承人繼承,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就能被繼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於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產繼承的物件是屬於個人財產,而對於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是屬於集體所有,所以是無法進行繼承處理的,如果在遺囑中對集體土地進行了繼承處理,那麼該遺囑是無效的,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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