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的單行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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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軍婚的單行規定有哪些?

破壞軍婚的單行規定有哪些?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二、破壞軍婚罪的構成要求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2、客觀方面

(1)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物件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軍人的婚姻神聖不可侵犯,我國關於破壞軍婚的單行規定主要體現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和婚姻法相關條文中。通常,破壞軍婚的主要有重婚、同居和通姦幾種型別,對於犯罪分子的處罰從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在刑期上,目前規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隨著國家對軍隊重視程度的提高,這方面的法律還會進一步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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