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 付首付的問題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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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付首付的問題有什麼規定?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我國最新的規範公民結婚問題的法律在實際解決問題的時候,可能就會遇到男方在娶妻子之前被要求支付了房子的首付作為結婚的條件並且在婚後和妻子一起付清了房款,但是如果離婚就會讓男方的付首付行為產生歧義。那麼,《民法典》付首付的問題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付首付的問題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中沒有關於首付問題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婚前男方出錢付首付,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對女方進行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按上述原則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在一個愛情與婚姻越來越物化的年代,房子既招安了年輕人的擇偶觀,也成為離婚糾紛中的痛點。裸婚的人畢竟少數,大多數中國式婚姻裡的房子,往往裹挾著太多情感與利益衝突。律實踐的精確操作,讓法律成為剛性工具,值得肯定。問題是,法律固然需要彈性係數小的踐行空間,卻不能為追求“精確性”而遠離基本人情。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遠離“看得見的人情”,是全面博弈的缺失,可能失去法的呵護溫度。

綜上所述,其實男子付首付的行為就只是對房子初期的房款進行了提前墊付,後期的剩餘房款如果是和妻子一起支付的就只能把房子作為共同資產進行合理的分割,而首付部分會讓妻子進行合理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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