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消失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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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消失怎麼處理

跟男女雙方結婚的這件事情有著直接利害關係的相關人等,都屬於有權利提起申請宣告雙方婚姻無效的群體,但有些人可能當時知道男女雙方結婚是屬於無效婚姻的,也是在以後的生活當中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才想起來走司法途徑宣告婚姻無效的,不過在申請無效婚姻的時候可能那些法定情形已經消失了。那麼,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消失怎麼處理?

一、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消失怎麼處理?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結婚程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綜上可知,要是當事人的結婚程式不合法的話,那麼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因為這並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如果法定情形已經消失的話,那麼人民法院會駁回申請婚姻無效的這種訴訟請求。法定情形消失的這種情況主要是建立在,比如當初雙方可能沒有結婚證,但是申請婚姻無效的時候,男女雙方已經補辦了結婚證了,又或者在結婚之前雖然身體有病,但婚後已經治癒了的,這些都屬於法定情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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