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哪些情形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申請的情形
1、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辦理離婚登記:
2、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3、雙方均要求離婚,但是子女、財產等問題沒有協商一致;
4、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一方拒絕到婚姻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5、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不齊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雙方沒有結婚登記手續的。
三、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嚴格來說婚姻登記應該分為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關於離婚登記通常情況下都是指的協議離婚,而不是訴訟離婚。若是發現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具有《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或者第12條中規定的情形之一,那麼婚姻登記機構是可以依法不予受理登記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