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請求權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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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請求權主體是誰

如果婚姻中的一方是因為受到了脅迫而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的話,那麼這樣的婚姻就屬於可撤銷婚姻。此時,可以申請撤銷該婚姻,只不過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式,同時也要有人提出申請。那麼可撤銷婚姻請求權主體是誰呢?本站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

一、可撤銷婚姻請求權主體是誰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裡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該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一)首先,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二)其次,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最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實際上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規定了受脅迫結婚這一種。在此呼籲受脅迫結婚的被害人不要耽誤了時間,要儘快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婚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此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向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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