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怎麼樣的條件才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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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4.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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