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適用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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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適用情況有哪些?

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適用情況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是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此條規定的意義實際上是什麼需要對其進行解釋。從文義上講,第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由這些情形產生的損害賠償,條件是這些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如果這樣來解釋,那麼此條就是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第二種可能的解釋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因離婚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這樣解釋的話,此條就是關於狹義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第三種可能的解釋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因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狹義離婚損害賠償。這三種解釋的可能,說明了該條文的含義並不明確,必須求之於體系解釋標準來獲得其精確含義。

該條位於《婚姻法》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該章第43、44條是關於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的規定,第45條是關於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刑事責任的規定。結合這三條規定,可以得出結論:第46條是關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其所謂的損害賠償也是對由於這些行為導致的損害的賠償。因此,中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其實是離因損害賠償。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可以提供佐證。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只是把離婚作為提出損害賠償的條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第46條的解釋和第一種解釋是一致的。

對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認定,一般都是在存在離婚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的,具體情況下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另外,對於離婚賠償的認定或者離婚過錯方的認定,需要由受害人親自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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