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適合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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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適合起訴嗎

離婚冷靜期適合起訴嗎?

夫妻一方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不適合離婚冷靜期,只需要等著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作出相應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我國的離婚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時,選擇去起訴離婚的,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只需要等著人民法院作出相應的判決,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男女雙方才可以解除婚姻關係,不準離婚的,無法解除婚姻關係。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才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

(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法定範圍內的自由。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離婚兩願的前提下,給出適當的時間讓其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真實意願

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式。當事人冷靜思考後,如果確係自願離婚的,就繼續進行離婚登記程式,辦理出具離婚證,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提出撤回離婚申請,就否定了兩願離婚登記的要件,因而終結登記離婚的程式,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繼續存續,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訴訟離婚。

綜上所述,離婚冷靜期不適用去起訴。一方當事人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作出相應的判決,男女雙方是否可以解除婚姻關係,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跟離婚冷靜期沒有關係;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才適用法定的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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