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離婚的途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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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離婚的途徑是什麼?

選擇離婚的途徑是什麼?

選擇離婚的途徑是登記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夫妻離婚主要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途徑。具體如下所述:

途徑一:如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協議離婚或者自願離婚。

途徑二: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或者雖然雙方自願離婚但未就子女、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離婚的途徑有二種:

1、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核准頒發離婚證;

2、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導致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

1、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經核准或判決撤銷婚姻的;

2、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經判決婚姻無效的。

由此可見,解除婚姻關係必須履行法定的手續,並不存在符合一定的條件(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可“自動離婚”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關係自然終止,但這不是“離婚”。

二、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關於離婚的一些這些事項可能並不是特別瞭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關於夫妻之間的關係,還有就是財產的分割方面的問題,都能夠達成一致的話,完全是可以在當中明確一下,然後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來辦理離婚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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