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有離婚證嗎?
一、法院調解離婚有離婚證嗎?
法院調解離婚沒有離婚證,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具有和行政機關辦理的離婚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是不會為離婚當事人出具離婚協議的,法院給調解離婚的當事人發放的是載有離婚協議的《民事調解書》,離婚當事人雙方在法院領取了離婚《民事調解書》就意味著正式離婚了,雙方不再是夫妻關係。這份《民事調解書》就是雙方離婚的證明,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無論任何情況需要提供離婚證明的時候,拿出這份離婚《民事調解書》就行,無須再辦理《離婚證》,而且法院的離婚《民事調解書》證明效力等同於行政機關辦理的《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起訴離婚的調解程式是什麼?
(一)、法院調解離婚程式中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離婚無論在哪種程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法院調解離婚程式中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離婚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
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法院調解離婚程式中調解的結束
法院調解離婚程式中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之後,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之後,法院需要依法制定調解書,此調解書與法院審結案件後下發的判決書一樣,都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故此若調解的結果是雙方結束婚姻關係,那麼獲得調解書的雙方無需再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