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婚賠償請求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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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離婚賠償請求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應該與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基本一致,同時又有所區別。其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
(一)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精神受到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沒有這些事實的存在就不能請求對方給予賠償。
(二)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為,即《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列舉下列幾種侵害行為,如重婚、婚外非法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
(五)另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為及其由此所產生的離婚,必須與一方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那麼,一方同樣無權請求另一方賠償。其中的因果關係是鏈鎖的,即離婚與侵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同時財產損失與侵害行為、離婚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精神損害與侵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且都必須在離婚時才有權提出。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如果無過錯方因不同意離婚而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起訴。
(六)另一方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同時一方必須無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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