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淨身出戶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女方淨身出戶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國婚姻法對於結婚離婚的相關事項約定的十分明確。結婚的話,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同樣的話,離婚的話也需要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提到淨身出戶。那麼女方淨身出戶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女方淨身出戶有可能嗎

婚姻關係中一方有外遇出軌,屬於違反《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屬過錯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前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注意,僅僅只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就是說也可不這麼分,甚至多分也不違反法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出軌與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絡。

所以說,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有過錯一方自願淨身出戶的話,無過錯方很難通過法律手段使其淨身出戶。

二、無過錯方可要求賠償的情況

因為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以下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中第二項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外,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一律不予支援。而且損害賠償的金額要與損害後果相適應,司法實踐中就算有符合以上情況之一的,賠償的額度也不會太高,更不用說讓過錯方淨身出戶了。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新婚姻法 女方淨身出戶的操作可能性其實可以說是非常的小的,因為我國的婚姻法只是對一些在婚姻存續過程中,有過錯方需要對無過錯方做出賠償的情況,但是並沒有規定什麼情況下需要過錯方淨身出戶的情況,而且一般來說對於有過錯方在分割夫妻財產的時候也只是可以少分或不分。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雙方關於淨身出戶達成協議的話,當然也是可以的。其次就是如果沒有達成協議,通過法律訴訟的話,如果存在過錯方面的話是可以少分財產或者部分的。比如說,雙方當事人當中的一方出軌就屬於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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