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種情況起訴離婚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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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種情況起訴離婚可賠償?

那種情況起訴離婚可賠償?

1、重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與通姦、嫖娼及其他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是有區別的,兩性間的同居理解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臨時短暫性的共居一處,如果臨時短暫性的居住在一起,則有可能是通姦、嫖娼及其他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

3、實施家庭暴力。這一項就比較容易理解,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構成這一行為的前提是,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主體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應存在有特定的親屬身份關係,並且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後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裡的家庭成員應當作僅限於配偶一方,因為本條的目的是為了給受到侵害的配偶以法律救濟,只有當配偶一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時,法律才有對其進行救濟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針對的是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根據本法條的意思,該其他家庭成員則不能據此法律條文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二、起訴離婚要求賠償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援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綜上所述,很多時候夫妻雙方離婚,都有一方存在過錯,根據最民法典規定,其存在重婚、遺棄家庭成員、同居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的,屬於法定過錯,另一方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至於賠償數額,應當結合侵權的嚴重程度及帶來精神損害後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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