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庭審後應該是什麼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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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庭審後應該是什麼程式?

離婚是比較常見的一個行為,因為婚姻法中對於婚姻的規定是自由的,也就是說雙方結婚的這個行為是自己的意思表示的過程,是雙方自己自願的行為,所以任何人都不可以干涉,以前舊社會的父母之命媒妁之約也就沒有法律效力了。那麼關於離婚訴訟庭審後應該幹什麼?

一、離婚訴訟庭審後

這個時間無法計算,應該根據法庭是否當庭審判來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r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r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r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調解無效,會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開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師代為陳述?離婚訴訟案件是民事類案件,民事類案件的委託律師的行為屬於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利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但是律師必須是在當事人的委託範圍內行使權利,但是不能為當事人做最後的陳述。

離婚訴訟庭審後應該幹什麼?庭審了之後就是正式進入到法庭審理的程式,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等階段,等所有的程式都完畢了之後,當事人做最後的陳述,然後就是法院休庭進行對案件的整理,審判,最後做出裁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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