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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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需要哪些手續
律師解析:解除同居關係一般不需要手續。
但若雙方同居關係構成事實婚姻的,則協議離婚手續包括,補辦結婚登記、訂立離婚協議、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領取離婚證等,若起訴離婚的,手續為,提交起訴狀、參與離婚調解、依法參與審理、執行生效裁判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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