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前調解會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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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前調解會問什麼?

離婚訴前調解會問什麼?

一般會問題一些平時相處的情況,以及兩人的婚姻感情,產生的矛盾等等,以判斷兩人是否還有感情。

(1)通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係向和諧方向發展;

(2)通過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

(4)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衝區,有充分的考慮餘地。

雖然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定程式,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對拒不到庭故意失蹤、下落不明以及宣告失蹤等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不必經調解程式。

二、離婚訴前調解程式是什麼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裡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綜上,如果雙方離婚,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離婚。 如果在離婚時能夠就某些問題沒有辦法達成一致,則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在離婚訴訟中,法律一般會先調解離婚,以節省訴訟資源。但是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才會進行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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