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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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判給母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撫養權案件時,會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尚屬於因幼兒階段,此時由母親直接撫養將更有利於其成長,故法律規定撫養權判給母親,而離婚時尚處於哺乳期的子女顯然是不滿兩週歲的,故其撫養權判給母親。

哺乳期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1、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合上面所說,在哺乳期夫妻協商好離婚,那麼也要確定孩子的歸屬,在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會直接判給女方撫養,而對於男方就需要支付撫養費用,但如果男方有證據能證明自己可以當監護人的話,那麼也是可以找證據爭取撫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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