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戶口遷出需要公婆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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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戶口遷出不需要公婆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登出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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