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是離婚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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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是離婚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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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長時間分居兩地的,這肯定不利於夫妻感情的交流,時間一長還會導致夫妻離婚。這種情況下,分居是離婚的理由嗎?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要是分居屬於離婚的理由,那麼這種情況下法官就要准予夫妻離婚。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這方面的知識。

一、分居是離婚的理由嗎?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精神與原則,男女雙方結合自由,離婚也是自由的,只要是基於雙方自願同意,法律保護這種自由。

其次,應該明確的是,《婚姻法》第32條具體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從前面的規定來看,這裡的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因此,對於分居可以離婚嗎這個問題,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還有就是要分居滿二年。這兩個條件,是分居引起離婚所必須同時具備的。

二、怎麼證明夫妻分居

一般情況下,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若是口頭協議的,就必須取得對方承認;

2、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人證或者證人證言。雙方的親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證言來作證,當然,證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還需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5、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生活中我們發現有的夫妻就是通過分居的方式離婚的,因此就誤認為分居是離婚的理由。但其實這裡的分居離婚僅僅是指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況,要是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其他原因而分居的話,則並不屬於離婚的理由。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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