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簡訊可否作為離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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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簡訊可以作為證據。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簡訊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簡訊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絡。具體到手機簡訊,因每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唯一使用者,手機簡訊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間的簡訊收發,可認定為兩個特定的使用者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訊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手機簡訊可否作為離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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