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申請財產保全有什麼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8.41K

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離婚時申請法院做財產保全的時候,有兩個成本,一個就是向法院交財產保全費,這個不高,上限是5000元,基本都可以承受。第二個成本,就是需要向法院提供等值的擔保,就是說,如果你想保全對方的價值500萬的房產,那就要拿出500萬的現金或者不低於500萬價值的擔保物,這對申請保全的一方的經濟壓力就會非常大。實踐中,如果保全對方價值較大的房產,存款或者公司股份,通常都是拿親戚朋友的房產來擔保。如果實在沒有能力提供擔保物,當下有些保險公司,可以向法院出具擔保函,有些法院也是可以接受這種擔保方式的,而且給予保險公司的費用成本,也基本都能接受,這也是實踐中可行的選擇方案。

離婚時申請財產保全有什麼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採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