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代理人一般許可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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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代理人一般許可權有代寫起訴狀、答辯狀、出庭質證、收集證據等。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離婚案件中,不能特別授權代理人單獨出庭,只要當事人能出庭且能表達意思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出庭 。

離婚訴訟代理人一般許可權有哪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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