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離家出走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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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離家出走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一、一方離家出走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針對“一方離家出走多年”這種情況,處理時,一是必須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關係;二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方法有兩種,既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又可以以分居滿兩年為由直接起訴離婚。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宣告人的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係提供法律依據。

宣告失蹤最主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被宣告失蹤的人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下落不明意味著公民離開居住地,沒有任何音訊。如果只是離開了本地,但是有人還知道下落,是不能隨意宣告失蹤的。兩年時間的起算由公民音訊全無的第二天開始。

法律規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才可以申請,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配偶是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的。

修改後的《民法典》第1079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據此規定,應當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配偶為失蹤人,然後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時,法院一般情況下,會依法判決離婚的。

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滿兩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發出公告之後,即使另一方不出現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式缺席判決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程式

起訴離婚的程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三、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一方離家出走兩年之後就可以起訴離婚了,離家出走,如果滿足一定的時間,作為家屬是可以向法院要求宣告失蹤的,離家出走之後,一方要求離婚,一定要滿兩年才行,可以根據一方已經和自己分居超過了兩年的時間,所以要求法院予以批准雙方離婚,法院針對這樣的情況應該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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