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離婚補償有關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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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離婚補償有關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補償有關的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曲財產歸各島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聵另一古I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設立離婚補償制度,可以使婚姻關係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得到精神上的撫慰與財產上得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補償與保護功能。離婚時適用經濟補償制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作出過各自歸有的約定,即婚後財產採取分別財產制度。如果雙方對此期問的財產未作約定,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或雖然約定。但非約定各自所有的,不適用此項制度。

2、請求離婚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所謂付出義務較多是指在家務勞動中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如在撫養、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協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義務。

3、付出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對其付出的義務予以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議,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子女的大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在子女撫養教育方面、對老人的贍養方面的投人情況,一方對另一方的協助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判決。

4、請求離婚補償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無論雙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請求補償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其過錯剝奪其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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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是每個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受害方都關注的焦點,但是,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對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

程式規定

關於離婚賠償程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所以離婚賠償程式既適用於行政登記離婚程式,也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式。因為,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與離婚補償有關的條件,婚姻法中對其 的認定主要體現在是否對於婚姻有著主動破壞的情況,很多婚姻的破裂都是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的。而離婚的補償主要還是以這一點,以及與撫養子女兩項作為主要補償認定。然後就是在協議離婚的時候,一方放棄一些財產,作為兩人的婚姻補償費,這類一般是在私下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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