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在哪裡解除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無效婚姻在哪裡解除

首先我們要來了解一下怎樣的婚姻才是無效婚姻。無效的婚姻指的是不滿足我國的法律要求的男女結合,這樣子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是沒有婚姻效力的,那兩個當事人也不能稱之為法律上的夫妻。根據我國的民法典律制度,無效民法典律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如果產生的無效的婚姻,那應該是要被解除的。無效婚姻,也就是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在無效婚姻中的兩個當事人並不會具有法律規定的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應該要解除這種關係。

無效婚姻有哪些形式呢?關於無效婚姻的形式,在我國的民法典中有相關的規定做出了形式劃分:第一個是重婚的情況,如果兩人違法的,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導致了重婚行為的出現,這樣子的婚姻也是屬於無效的婚姻;第二個是近親結婚的情況,如果結婚的兩個人是屬於法律上面有禁止結婚規定的親屬,那這樣子的結婚也是屬於無效婚姻;第三種就是患有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結了婚的,而且在結婚之後依然身患這種疾病的婚姻是屬於無效婚姻;第四種就是結婚的兩個人都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的也是屬於無效婚姻;第五種就是被脅迫結婚的,當事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受到威脅而進行的結婚也是無效婚姻,並且可以提出撤銷。

從上面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無效的婚姻還是可以撤銷的婚姻,不是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而進行結婚的婚姻,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該分成兩種情況,一個是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婚姻,另一個是可以撤銷的婚姻。一開始就無效的婚姻指的是從一開始的時候這段婚姻就欠缺所需要的必要條件,是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可以撤銷的婚姻就是指結婚的兩個人並非是雙方的自由志願,而是受到脅迫等一些不合理的行為而導致婚姻的進行,可以撤銷的婚姻也叫做相對無效的婚姻,是可以上訴進行撤銷的。

關於無效婚姻的解除,我國的民法典作出了以下的相關規定:

(1)只要發現了是無效婚姻的情況,無論是誰,任何人都可以對無效婚姻進行檢舉,還有接發。

(2)無效婚姻當中的當事人或者是跟無效婚姻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構上訴具體情況,並且提出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

(3)在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接受到檢舉或者調查發現有無效婚姻出現的情況,對於發現的無效婚姻,應該主動依照法律法規對該婚姻進行解除。

所以無效婚姻解除的地點一般都是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在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經過調查和核實之後,確定為無效婚姻的情況,對於無效婚姻中的當事人要進行結婚證的回收,並且終止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雙方的財產還有子女做出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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