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涉外離婚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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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春涉外離婚規定內容是什麼?

長春涉外離婚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民,另一方當事人是外國公民(含港澳臺公民,下同);一方當事人住在我國國內,另一方當事人住在國外,如雙方自願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的,可按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居住在國內的一方可根據情況採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二)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構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原先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因各種原因,居住地有關機構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手續。

如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或在國外舉行結婚儀式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的,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三)夫妻雙方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構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我國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

(四)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並採取相應措施。

二、涉外離婚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所謂訴訟時效係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及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民事權利當事人有權向債務方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是若將主張權利的時間設定過於長久,則法律機關必須就已經發生很久的法律事實予以確認,將耗費更多的法律資源,也避免對已經趨於穩定的社會關係發生顛覆。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在法律已經設定了訴訟時效的情況下,當事人未及時請求法律機關保護其權利,可以視為其以行為對法定權利進行放棄,從而也免除了債務人的強制義務。訴訟時效的積極意義在於促使當事人及時地行使權利,以利於社會關係的穩定。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大部分離婚案件都是國內的離婚案件,也就是雙方當事人都是中國的公民,如果說其中一方是外國公民,那麼在起訴離婚的時候是需要找準管轄法院的。當然了,也可以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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