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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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離婚證
律師解析:辦理離婚證的方式:
第一步,夫妻雙方訂立書面離婚協議。
第二步,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三步,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開始計算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第四步,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無人反悔的,即可領取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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