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訴訟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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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訴訟程式有哪些
軍人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式與普通人離婚案件訴訟程式是一樣的,只是軍人離婚時需要有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同意離婚證明。
離婚訴訟程式包括:(1)起訴立案階段,包括原告準備好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孩子出生證明及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同意離婚證明等基礎證據到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後給被告送達起訴狀和證據材料,被告在此階段提出答辯意見,法院確定具體開庭時間;(2)開庭審理階段,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部分,法庭調查過程中通過雙方舉證、質證,法官詢問,查清案件具體事實,法庭辯論階段主要針對法庭調查中涉及的焦點問題進行辯論。此階段可能通過一次或者幾次開庭進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3)判決階段,開庭審理後,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法律適用,出具法院判決書,任何一方對於一審判決不服,都可以在接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雙方都服從一審判決內容,在接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後判決生效,雙方按照一審判決內容執行即可。一審程式結束,二審程式與一審程式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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